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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再建汉帝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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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子是汉帝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并领导帝国最高军事机关军事堂。
  
      天子有权解散议会,而议会只有指控天子犯有叛国罪或其他十分严重罪行并经汉帝国最高法务院确认后才能弹劾天子。
  
      第二,天下郡国大会。
  
      根据宪章规定,汉帝国天子主持召开的天下郡国大会是汉帝国的代表与立法修法机关,其主要权力是通过汉帝国宪章和法律,审议国政,调和矛盾。
  
      国会每年十月初五前后开始,最迟十月十五结束,在未央宫皇极殿召开。
  
      天子与天下郡国群臣见面,审阅郡县政绩、评判官吏表现。郡县群臣与各部诸卿分组商议和讨论。
  
      汉帝国所有的法律草案,包括诸侯国的法律都要先提交汉帝国中央御史台审核,违背宪章则打回,不违背则用印,而后呈递到国会。
  
      国会通过的新法案,还需要议会审议批准,经谏议台用印之后,即可颁布实施,无须天子用印,因为天子已经在主持国会时一票支持了这个法案。
  
      在国会上行使决议时,天子有一票否决权。也就是说,只要天子不同意,即便天下郡国的官员都认可的律法,也一样不能执行。
  
      第三,栋梁稷议大会。
  
      根据宪章规定,汉帝国谏议台每年三月中旬主持召开的栋梁稷议大会是汉帝国的廉政、检举、谏议机关,其主要权力是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检举违法犯罪的政务人员,以及上书建言参政议政。
  
      议会可以对汉帝国天子乃至任何一位在任的政务官员或政府机关提出指控,但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且不得以非法手段诱使他人犯罪。
  
      第四,行政区划与郡国制。
  
      华夏宪章规定,帝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帝国第一等级行政区分为郡国、直辖市;
  
      郡国分为县、直辖市分为区,此为帝国第二等级行政区;
  
      县分为乡、区分为镇,此为帝国第三等级行政区。
  
      帝国在必要时得设立都护府,都护府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皇极殿大朝议以法律规定。
  
      九县以上设郡,一郡最多辖二十七县。
  
      一郡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郡府,即为郡治所,亦名某郡郡府,简称某府。比如,益州郡有十六个县,其郡之治所在滇池城,那么滇池城就是益州郡府,简称为益州府。滇池城与益州府、益州郡府、益州郡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七乡以上设县,一县最多辖二十一乡。
  
      一县之行政中心城区称为县城,即为县治所,亦名某县县城,简称某城。比如,庐江县有八个乡,其县治所在庐阳城区,那么庐阳城区就是庐江县城,简称为庐江城。庐阳城与庐江城、庐江县城、庐江县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至于向滇池城那样,既作为一郡之首府,又作为一县之治所的城池,里面会存在郡级、县级两套地方行政机构。
  
      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十亭归一乡,乃是标准区划,在实际执行上,达到五个亭便可设立一乡。
  
      一乡之行政中心城区成为乡集,即为乡治所,亦名某乡乡集,简称某集。比如,顾桥乡有九个亭,为方便治理各亭,择一地建造集市为其乡治所,即为顾桥集。顾桥集、顾桥乡集、顾桥乡治所就是同一个地方。
  
      五户一保,设保长;十保一里,设里长;十里一亭,设亭长;五亭以上设乡,一乡最多辖十五亭。
  
      宪章规定,汉帝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具体内容如下:
  
      刘曜认为对海外实行封建有屏藩、开拓之利,对本土实行郡县有统制之功,由是二者并行,使帝国形成郡县与封国并存的郡国制度。
  
      受制于通讯与交通的问题,刘曜对华夏民族之祖地即神洲领土实行郡县制、对雪洲领土也实行郡县制,对其他洲领土施行封国制。
  
      最终,汉帝国施行郡国并行制,简称郡国制。
  
      所谓“郡”是指郡县,“国”是指与郡平级的封君封国,以及海外诸侯国,郡国制则为一种政治制度。
  
      郡、自治郡、诸侯国同是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皆归属于汉帝国的中央政府领导。
  
      无论封君受封之初的爵位高或低、封土面积大或小,其封国皆为与郡平级的汉帝国一级行政区划,官方称呼叫“自治郡”,即封君之封国由汉天子分封的封君半自治。
  
      封国的来源有三种。
  
      第一种,汉天子封于国有大功的功臣置祖庙建社稷,该功臣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
  
      第二种,汉皇室子弟海外开拓新领土后内附朝廷,变新国土为自治郡,受封建祖庙社稷,该皇室子弟即为封君,其封土即为封国。如未来刘曜子孙在南黎洲开发的十四个自治郡。
  
      第三种,其他主权独立的国家主动无条件并入汉帝国而放弃本国主权,变国为郡,原国君保留祖庙社稷,改为封君,即为封国。
  
      自治郡每季税收,可以保留两成作为封君的私人收入,另外八成上缴帝国中央国库。
  
      但这并不是说自治郡就拥有一定程度的财权!
  
      自治郡只是行政区划,不是私人领地!
  
      自治郡不仅没有财权,也没有军权!
  
      这个税收的两成是封君的私人收入,并非自治郡所有,封君的私人武装也不是自治郡的军队。
  
      自治郡的正规军,依然是其境内各县由县尉统领的郡县兵。
  
      这些郡县兵只负责维持地方稳定,在没有中央调兵令的情况下,该封国之封君无权调动郡县兵。
  
      封国无权与他国结盟、合并,无权发行货币、自定律法。
  
      也就是说,封国虽名为“国”,实际上只是拥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的郡。简而言之,自治郡是封君之封国,自治郡的郡守是世袭的封君,但自治郡并不是封君的私人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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